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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构建和谐社会和提高全市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少数单位不能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想方设法不为职工上保险,或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别不法人员利用制作假档案、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同时也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针对全市的实际情况,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2001年11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6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年423号令)等有关法规文件,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举报形式和途径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区劳动保障局的相关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职责。
三、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
任何个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如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的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均可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100元至最多5000元不等。但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六类:一是,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是,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是,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是,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四、奖金领取程序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制作《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举报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领取,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决定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决定书。
五、恶意举报情况的处理
《举报奖励办法》还规定,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为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更多线索。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