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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将按新计发办法重新核准。核准后,需补发的差额部分,将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这是9月10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出的《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83号令)的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按新计算办法计发。为规范我市退休核准工作,保证基本养老金核准的准确性,统一性,本市研发了《退休核准程序》。
据了解,自2006年1月1日至《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工作将于2007年10月至12月分步实施。2006年1月至5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0月完成;2006年6月至12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月至本通知发布前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2月完成。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其他退休人员由原申报单位到现退休核准部门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
退休人员在通知发布前已经死亡,经重新核准,需补发其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的,应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自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至死亡当月的差额部分。已办理死亡清算手续的,不再重新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