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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提纲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8-01-17 【字号      

  一、制定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努力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为贯彻市十七大精神,2007年12月底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以人为本,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本市农民将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市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和2005年市政府曾先后出台过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立了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帐户为主的积累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6年起,市区(县)财政对参保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70元。由于财政补贴有限,个人缴费标准较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到目前,我市符合参保年龄段的134万农村劳动力人口中,只有49万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37%。享受待遇的有3.2万人,平均待遇水平每月100元左右。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能衔接、可持续”的要求,市政府出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政府加大了对参保农民的投入力度,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为参保人员建立基础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达到制度规定的条件的农民都能享受到基础养老金。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及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制度模式:确立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与老制度相比,新制度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除享受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贴由市、区(县)财政分担,市财政按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

  (四)缴费方式: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可由农民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体现多缴多得。弹性缴费标准,考虑了城近郊、远郊农民的承受能力和不同需求。与老制度相比,大龄农民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可以缴得起费,且不受缴费15年的限制。有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高标准缴费,便于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这样可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五)待遇水平:享受待遇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和国家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发月数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80元,由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六)财政补贴方式:财政补贴在农民领取养老金时作为基础养老金体现。与老制度补在缴费期相比,财政补贴资金可直接让参保农民在领取待遇时受益。 

  (七)城乡衔接:建立城乡衔接机制。农民转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折算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政策,将资金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八)《试行办法》为全市统一的方案,在缴费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基金仍实行区(县)级统筹。

  三、参保人员如何缴费、享受待遇及制度衔接

  (一)参保人员的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享受待遇的基本条件:一是达到领取年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满足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限制,只需要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

  从2008年1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

  (四)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时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从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金;申领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通过乡镇社保所发放给参保人。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户口迁出本市和市内转移。户口迁出本市,接收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资金全部转移;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一块转移。本区县内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

  (六)保险制度的衔接

  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2、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按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年的年限。

  3、《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年龄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继续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保费,在到达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果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4、已经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条件发生变化,如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5、《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七)退保

  1、2008年1月1日前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2、参保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3、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八)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2、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九)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行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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