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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8-04-10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国家三方关于在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于2008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

  一、活动目标

  以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巩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和30人以下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以建筑、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制造加工业为突破口,以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续订率和履约率,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活动安排

  (一)4月底之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在北京电视台、电台和北京劳动保障网上,开展1至2次《劳动合同法》专题咨询活动,在北京劳动就业报和北京劳动午报上就劳动合同制度相关政策发行专刊。

  (二)4月9日,全市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举办一次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场咨询活动。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深入到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商业繁华区或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介中心集中开展一次现场咨询活动。

  4月底之前,各区、县三方在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一至两次农民工维权服务专场咨询活动。各街道、乡镇三方组织到街道社保所或者企业聚集区开展三至四次现场咨询活动。

  (三)4月底之前,各区县三方要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30人以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劳资负责人进行一次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免费专题培训。

  (四)各区县三方要充分利用本区县的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区县三方首席代表要走进直播间,宣传《劳动合同法》,解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营造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各区县三方要以“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核心内容,以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为典范,以宣讲、座谈为主要宣传方式,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宣传展示。

  三、组织实施

  各级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月活动方案,各区县将活动方案于3月20日之前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四、监督检查

  为提高“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的效果,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劳动合同制度专项监察;各区县工会组织要依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区县企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五、活动要求

  (一)各区县、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形成合力,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共同做好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各区县、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集中时间,运用多种形式,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宣传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者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自觉性和广大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各区县、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抓住本地区劳动合同问题集中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开展宣传和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四)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机制、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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