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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8-06-29 【字号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就奥运会期间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适用本通告。

  第二条 对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伤情轻微,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事故或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饮酒的。 

  第四条 对事实清楚的伤人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第五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警察依法做出撤离现场决定的,将按照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六条 奥运会期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仍继续执行2007年7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08年7月8日起执行,至2008年10月16日自行废止。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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