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