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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08]39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的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因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特殊需要,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的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包括:小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遥控航空模型等。
二、因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特殊需求,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的,要经北京奥组委提出申请,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公安、气象、教育、旅游、工商、市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