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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社区筛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卫生局网站    日期:2008-09-22 【字号      

京卫办字[2008]10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卫生部的统一部署,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的社区宣传与筛查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按照卫生部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宣教要点》,做好辖区有儿童家庭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1)。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对辖区内有3岁以下儿童的家庭进行入户走访与登记,按要求填写《儿童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家庭访视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要做到入户走访、入户宣传、入户登记三个100%。

  二、如家庭中有儿童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史,建议家长到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筛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卫发明电[2008]112号)和《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的要求,开展对就诊儿童的筛查工作。主要检查尿常规(肉眼或镜下血尿)及泌尿系B超。对有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异常者,要就近转诊到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医院进一步确诊。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筛查时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借故推诿,如发生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对所有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筛查的儿童,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患儿实行免费医疗的通知》(京卫财字[2008]111号)要求,一律实行免费筛查,筛查所需费用由接诊机构先行垫付,并做好登记和记账工作。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对食用奶粉患儿症状监测与信息上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完善监测流程。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三鹿牌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8]241号)的要求,对就诊患儿的基本信息、食用奶粉品牌、奶粉的购买地和食用时间,食用奶粉后出现泌尿系统临床表现的疾病名称、并发症以及病情等进行监测。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监测信息,并每日通过北京卫生信息网切实做好实时上报工作。

  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做好人员安排,保证本机构有2名具备B超筛查能力的人员开展筛查工作。筛查人员需经过培训,培训师资由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工作的医院及区县级医院承担,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培训的组织、协调与落实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专项培训工作应在9月22日前完成。

  七、93家对口支援社区机构的二、三级医院除承担培训工作外,要派出至少一名儿科或B超专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主检医师,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筛查工作。

  八、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应该按照卫生部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宣教要点》,组织安排向辖区托幼园所的在园儿童家长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并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同时,要求托幼园所内停止使用有问题的奶制品。

  九、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如发现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和不稳定事件苗头,要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与辖区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患者医疗安全。

  十、各区(县)卫生局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社区筛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转诊协调工作。对基层机构可能存在的设备、人员缺乏情况,要在区域范围内积极整合资源加以解决。要成立筛查工作专家组,深入到基层,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儿童筛查工作的指导,提高基层筛查能力。

  附件1:致家长的一封信

  附件2:儿童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家庭访视调查表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致家长的一封信

附件2:儿童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家庭访视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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