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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2008-09-26 【字号      

2008年第1号

  为了做好200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10月6日至11月3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7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五)残疾人职工2007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六)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2007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1658元/人的标准(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6097元×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1658元×(本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10月6日至11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附件2:

 

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残疾人有关政策

  一、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1.2万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二、农村特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1.9万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三、城镇待业(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5000多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城镇待业(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四、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23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参照城市和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目前,全市有2.1万名重残人按月享受城市或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五、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的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按照“学三、会二、专一”的要求,对失业残疾人给予3次不同比例的培训费补贴。目前,各级残联每年都对1万多名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六、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补贴政策

  (一)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第4条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泛指三年未安置就业),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开业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未就业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扶持,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由区县残联负责审批,本条款只限于第一次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重复开业和已就业的残疾人除外)。

  (二)根据《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2号)的规定,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1、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

  2、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3、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七、残疾人高中生助学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首都精神文明办、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的规定:残疾人高中生(含职高、技校)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目前,全市每年有600多名残疾人高中生享受助学补助。

  八、残疾人大学生补助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3〕208号)的规定,对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学生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含高职)3000元,本科4000元。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目前,全市每年有150多名残疾人大专生、大学生享受助学补助政策。

  九、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大学生助学政策

  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为了帮助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的规定,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含职高、技校),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助学补助;对于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助学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3500多名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2600多名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享受助学补助。

  附件3:

2008年全市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点)地址及电话

 

序号

区县名称

地址及邮编

电话、传真

残联网站地址

1

市残联

崇文区西革新里112号院1号楼

100077

87892941

http://www.bdpf.org.cn/

2

东城区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六层604室  金宝街52号

100005

65258800-8605,65121353 (可传真)

http://www.dccl.org.cn/

3

西城区

1、残联审核中心  育幼胡同5号

100034

66127043,66127045

http://www.bjxch.gov.cn/xch_cl

2、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1、2号窗口)

金融大街丁26号一层

100032

88087499

4

崇文区

崇文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

100075

67638436,67635385,67635253 (可传真)

http://cwcl.cwi.gov.cn/

5

宣武区

宣武区残疾人活动中心

双槐里小区甲1号

100054

83539011,83539015,83539012 (可传真)

http://www.bjxwcl.org.cn/index.ycs

6

朝阳区

1、朝阳区审核中心

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100025

85764250,85760843

http://www.cycl.org.cn/

2、朝阳区投资促进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点

霄云路霄云里1号楼1层10-13窗口

100028

84681131

7

海淀区

1、残联审核中心

四季青杏石口路28号

100097

88466302,88466308 (可传真)

 

2、海淀区上地办公中心

东北旺路32号(区委党校院内)

100094

82785400

3、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

阜成路67号(空军总医院对面)

100037

68465953

4、海淀区社区服务中心

科学院南路31号

100086

62538614

8

丰台区

1、残联审核中心

西四环南路53号(丰台体育中心东门)

100073

63864993,63866810

 

2、丰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100071

3、丰台区铁营、花乡、南苑地税所办税服务大厅

丰台区嘉园路星河园小区1号院5号楼 

100067

9

石景山区

残联服务大厅

古城北路

100043

68875508,68821872 (可传真)

 

10

门头沟区

门头沟地税局大厅

石龙南路5号

102300

60802324,69842909

http://cl.bjmtg.gov.cn/

11

房山区

良乡镇长虹西路63号

102488

89360711,  89360701 (可传真)

 

12

大兴区

兴政街20号(区政府对面50米)

102600

69295962,69292986,69297402 (可传真) 

 

13

通州区

新华西街3号

101100

69542312,80886142

 

14

顺义区

石园北区乙56号

101300

69445392,81482810 (可传真)

http://www.shycl.org.cn/

15

昌平区

府学路17号

102200

69727551,69727562 (可传真)

http://www.cpdpf.org.cn/

16

平谷区

北二环贾各庄南街4号

101200

69952879,69952979 (可传真)

 

17

怀柔区

北大街10号

101400

89691863,89691865 (可传真)

 

18

密云县

新南路112号

101500

69081557,69081586 (可传真)

 

19

延庆县

东顺城街26号

102100

69147214,69178730 (可传真)

 

20

燕  山

燕房路105号一楼大厅

102500

69341268

 

21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审点

亦庄开发区

开发区管委会1号服务大厅(博大大厦一层)

荣华中路15号

100176

67887116

http://www.bdpf.org.cn/

22

西 站

西站地区地税分局服务大厅(天莲大厦一层)

莲花池东路102号

100055

63345822

http://www.bdpf.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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