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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2007年情况简介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8-03-31 【字号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在2007年的行政立法工作中,继续认真开展了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工作(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了提高本市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度,市政府法制办还多次与相关单位就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研讨。

 

  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若干规定(试行)》中关于向公众回复意见采纳情况的要求,将2007年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从2006年底到2007年底,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和市政府法制办机关网站(http://www.bjfzb.gov.cn)共公布了13项法规规章草案,其中,法规草案6项,规章草案7项。据统计,共有7427人次通过网络对这13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了意见(注:详见附表)。

 

  附表:

 

序号

  

公布时间

意见数

1

北京市公路条例(送审稿) 06年11月7日06年12月7日

70

2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 07年1月15日07年1月31日

18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草案送审稿) 07年1月26日—07年2月8日

12

4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07年4月23日—07年5月23日

67

5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送审稿) 07年4月29日-07年5月19日

40

6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 07年6月18日-07年7月10日

21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07年6月22日-07年7月16日

7023

8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07年7月4日-07年7月21日

8

9

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07年7月6日-07年7月23日

34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 07年9月17日-07年10月8日

86

11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07年10月25日-07年11月14日

11

12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草案) 07年11月2日-07年12月9日

6

13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07年11月13日-07年12月13日

31

 

  (二)除网络外,市政府法制办还通过信函、报纸,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包括各区县、各部门、相关利害群体以及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对这些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共举办座谈会584次、论证会83次、听证会20次、深入一线调研83次,并以其他形式征集意见185次。

  二、公众意见及其被采纳情况

  公众所提的意见,绝大部分对法规规章草案表达了看法或者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个别则陈述了一些其他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些意见及时进行了整理、分析和研究,在修改法规规章草案时予以了合理采纳。现举例作进一步说明:

  (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被采纳情况

  在起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时,我们首先对天津、河北、重庆等省市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读、分析和借鉴。其次,与市交通委、市交管局、市保监局等部门展开座谈,征求了13个市政府部门、18个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第三,通过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第四,深入街道,了解普通市民(其中既有车市民,又有无车市民)的意见。第五,深入区县,听取部分区属部门的意见。

  通过以上几种途径,征集到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其中通过网络征求到的意见共有7023条。我们立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整理、仔细的分析以及合理的采纳。据统计,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网民中有93%的人都建议降低客车,特别是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的税额。在进一步的调查、比较和协商之后,我们将微型客车的年纳税额由360元调整为300元。此外,在昌平听取意见时,部分同志反映摩托车税额上涨过快,影响了公交相对欠发达的远郊区的群众生活。据此意见,我们将摩托车的年纳税额由180元调整为120元。

  (二)关于《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被采纳情况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立法专业性强,涉及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展单位等多方利益。管理方面涉及展会管理部门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由于北京地区展会举办单位以中央在京单位为主,展会管理还涉及北京市和中央部委之间的协调。针对上述问题,组织召开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立法论证会,就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

  一、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座谈会

  参加座谈的单位有部分主办展会的专业行业协会分会、展览公司以及部分参展商。从调研情况看,各方对展会举办期间由主办方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没有太大争议,主办单位比较关注规章设定主办方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是否过重的问题。由于主办方与参展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平等问题。座谈会后我们分析了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中主办方责任部分进行了修改,将主办方展中处理纠纷、认定侵权的活动界定为民事性质的纠纷调处活动,并按照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纠纷处理程序、规则等作出指引性规定。

  二、部分中央单位座谈会

  参加座谈会的单位包括中国贸促会、中国科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此外,国家商标局、文化部、商务部等未参会,但通过书面形式回复了意见。上述单位包括了展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展会管理部门几个层次。中央单位比较关注《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立法与国家四部委出台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衔接问题。四部委规章突出了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举办期间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职责,通过进驻展会的形式处理纠纷,保护知识产权。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过程中,在规定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同时注意与四部委规章进行了衔接,对政府部门进驻展会的问题作出规定。

  三、部分外国驻京机构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单位包括部分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展会行业的外国企业以及美国大使馆。外国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较为关注,也对北京市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立法活动给予赞赏和肯定。外国机构认为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较为复杂,主办方展中开展认定侵权、处理纠纷的活动存在较大难度,其处理纠纷的活动应定位于维护展会秩序的目的,要尽可能体现双方平等协商的精神。与此同时应充分发挥政府知识产权行管理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从根本上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认真分析了上述意见,在规定主办方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同时,对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作出规定。

  此外,我们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许多市民也提出了宝贵意见,这些意见也被我们认真地整理、分析和参考。

  (三)《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被采纳情况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通过网络、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一是通过网络和座谈会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得市民意见47条,主要集中在明确公路养护者责任、保护公路使用者权利等方面。

  召开了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了首发公司、路桥公司、瑞通养护公司、祥龙物流公司、路港物流公司、宏福运输集团等企业的意见。各企业认为应当建立养护市场准入机制;明确养护企业的应急战备职能;保护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收费权利;加强对养护质量的监管。

  根据网上意见和座谈会意见,从平衡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出发,突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思想,我们在修改《条例(草案)》时,对政府、公路养护管理企业、公路使用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增加了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和培训等规定;二是通过明确收费公路经营者规范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路使用人的权利;三是通过明确收费公路使用人的缴费义务,保障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权利。

  二是召开乡镇政府、村委会座谈会,听取基层意见。

  我们分别在门头沟区、延庆县召开乡镇政府、村委会座谈会,听取基层意见。参加座谈会的乡、镇长对《条例(草案)》设定的乡村公路管理体制均表示赞同,认为将建设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定为乡镇政府,市和区县政府给予一定资金保障,能调动乡镇政府在乡村公路管理上的积极性,发挥其基层管理优势。根据座谈会的意见,在修改《条例(草案)》时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在公路管理中发挥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作用。

  三是针对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针对养路费征收、公路用地范围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及公路代建制等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后,我们根据专家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例如,有专家认为,立法之前,养路费征收的依据主要是交通部24号令和相关的文件,这些依据出台时间较早,不能适应养路费征收的新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养路费征收的新的规定。在修改《条例(草案)》时,我们采纳专家意见,对养路费征收作了规定。又如,有专家认为,目前养路费的欠缴率高,对交纳了养路费的人是不公平的,应该采取措施督促车主交纳养路费,赋予对车辆的暂扣权是一项有效的措施,但必须遵循合法、保障物权、比例等原则。在修改《条例(草案)》时,我们采纳专家意见,对暂扣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明确的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有效参与。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坚持把广泛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使立法的过程真正成为收集民意、听取民声、集中民智的过程,切实防止“部门立法”的倾向。听取意见时,尤其注意听取人大、政协以及基层单位、利益相关群体以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意见。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征求意见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时,既公布草案全文也公布草案说明及相关背景资料,以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

  (二)进一步健全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针对公众提出的关于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我们在整理、分析和吸收采纳的同时,还应积极寻求有效途径,向其说明意见被采纳的情况。针对公众提出的关于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认真吸取其中合理的、有效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部分,在今后的意见征求工作中逐步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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