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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市拍卖行业发展情况报告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8-04-09 【字号      

  拍卖行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北京市工商局依据《拍卖法》、《文物保护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了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各项监管工作。

 

  一、拍卖企业注册情况

 

  截至2007年11月30日,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共有253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1户,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7户。我市另有拍卖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5户,其中外地拍卖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2户;拍卖企业设立的办事处4个,其中外地拍卖企业设立的办事处3个。

 

  在253户拍卖企业中,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156户,占所有拍卖企业的61.66%;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有81户,占所有拍卖企业的32.02%。分布如下:

 

住所

企业数(户)

具有文物拍卖资格企业数(户)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区县

企业数(户)

东城

30

16

18

西城

29

11

22

崇文

13

2

8

宣武

13

9

10

朝阳

73

34

51

海淀

35

3

19

丰台

20

2

13

石景山

6

1

1

大兴

7

0

3

房山

3

0

2

顺义

3

1

2

昌平

2

0

0

通州

8

2

5

怀柔

4

0

1

平谷

4

0

1

门头沟

0

0

0

延庆

0

0

0

密云

2

0

0

开发区

1

0

0

总计

253

81

156


  在253户拍卖企业中,最早的拍卖企业注册于1988年。而2005—2007年注册的新企业有99户,占所有拍卖企业的39.13%,其中2007年注册的19户,2006年注册的43户,2005年注册的37户。

 

  二、拍卖活动情况

 

  2007年,253户拍卖企业共举办拍卖活动1551次,同比增长24.78%,涉及拍卖委托合同34158份,成交确认书48886份,成交总金额172.15亿元,同比增长24.48%。但也有80户企业在2007年未举办拍卖会,占所有拍卖企业的31.62%,其中有57企业已连续两年未举办拍卖会,占所有拍卖企业的22.53%。具体如下:

 

住所

拍卖场次

成交额(万元)

一年无拍卖会企业(户)

区县

东城

97

342874

7

西城

120

76422.58

11

崇文

15

5963.8

5

宣武

91

159615.69

2

朝阳

691

390007.57

16

海淀

210

364963.43

13

丰台

244

255157.39

8

石景山

0

0

5

大兴

4

24.56

1

房山

0

0

2

顺义

16

112000

0

昌平

6

5610.21

1

通州

19

2823.18

6

怀柔

13

2586.37

0

平谷

25

3425.25

0

门头沟

0

0

0

延庆

0

0

0

密云

0

0

2

开发区

0

0

1

总计

1551

1721474

80


  2007年,我市共举办艺术品拍卖会235场次,成交额549861万元,占拍卖成交总额的31.94%;房地产拍卖会314场次,成交额529850.2万元,占拍卖成交总额的30.78%;股权拍卖会61场次,成交额160597.9万元,占拍卖成交总额的9.33%。

 

区县

房地产

成交额(万元)

艺术品

拍卖场次

拍卖场次

东城

26

27595.57

31

西城

43

26909.6

32

崇文

15

4931.7

0

宣武

22

34464.85

64

朝阳

108

192184.2

72

海淀

58

123505.96

21

丰台

25

112636.85

9

石景山

0

0

0

大兴

0

0

0

房山

0

0

0

顺义

0

0

0

昌平

3

2814

0

通州

3

254.81

2

怀柔

9

4552.7

4

平谷

2

0

0

门头沟

0

0

0

延庆

0

0

0

密云

0

0

0

开发区

0

0

0

总计

314

529850.2

235

 

 

  目前拍卖会的预展和举办地点主要集中在亚洲大酒店、长城饭店、京瑞大厦、华都饭店、京广中心、亮马河饭店、宝辰饭店、嘉里中心等高档酒店、饭店。

 

  三、注意事项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目前拍卖公司都充分利用了这一法律免责规定,在拍卖规则中或拍卖会预展或举办现场做出不保真声明。一旦因拍卖标的真伪问题发生争议,有关部门很难做出对买受人有利的处理。所以,参与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一定要自行仔细审看拍卖标的,有条件的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再据以做出判断;否则买到假货,很难向拍卖公司退货及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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