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

市政管委法制处处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

市政府法制办宣传处处长李忠普

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张国强

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副处长张旎

北京日报记者提问

竞报记者提问
>>点击进入视频
李忠普:各位记者,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以市政府第197号令的形式于上个月的18号公布的,将于26天以后在全市实施,这是市政府规范、保障城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当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我们新闻媒体的关注,今天我们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和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以促进首都城市管理的和谐发展。 所以我们非常感谢各位新闻媒体朋友远道而来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谢谢大家的光临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下面我想介绍一下出席我们今天发布会的市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市政管委法制处处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同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同志;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张国强同志;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副处长张旎同志。下面我们的新闻发布会进行第一项,首先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局长助理韩局长发言,来介绍今天发布会的第一项内容。
韩利:大家好,《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于2007年11月13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于08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的制定是对本市十年来开展相对处罚权的改革和城管工作的总结和肯定。也是对下一步本市继续推行促进城管工作可持续发展提出要求,在《办法》调查起草过程中广大市民群众,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还有新闻媒体的朋友给予了密切关注,并提出建议,在此对大家表示感谢! 1996年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明确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行政机关形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是在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宣武区率先开展了这个试点工作,9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到城八区,2000年9月又在十个远郊区县组建的城管大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本市全面展开,在这期间经市政府多次对城管执法职能进行调整,我们以集中行使13个管理领域,其中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四个方面行使了全面的行政处罚权,其他八个方面,包括城市河湖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工商或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使了部分城市处罚权。 这些只能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明确,这次《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对上述形式进一步总结和规范,为了增强职能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办法还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由市民决定,权限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应根本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一致的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权限范围进行调整。 关于职能的具体情况,我们为大家准备了材料,大家也可以登陆我们网站进行查询。经过十年来的执法实践,应该说本市城管机关,为改善首都的环境面貌,推进新北京,新奥战略构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在工作方面也取得一定成绩,城管执法机关已经成为首都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尽量来我们一致致力于内涵式发展,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主体是市民,建立繁荣、文明、和谐、宜居首善之区目标积极转变执法方式,促进执法方式的创新。 2007年初出台了关于在城管执法系统推行指导的工作意见,推行行政事项提示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等六项措施,通过执法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一些以往执法难题通过这些方式开展得到了解决。为了促进城管执法机关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此次办法在起草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为民,深入探索防治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方法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遵循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为城管机关提升执法理念和转变方式,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要求。 相对集中相对处罚权工作是行政执法改革的探索,实际到很多领域和部门,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顺利,《办法》不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地位,城管执法机关的规范统一效能的管理机制,也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在这项制度改革过程当中需要进行的责任。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深化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体现是本市执法改革的一件大事。 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要依据这个办法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理清职能,建立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切实发挥城管执法机关在首都城市管理当中的积极作用。为了加强这个《办法》的宣传,领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首都环境,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上互动平台也于今天启动,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在千龙网上进行了解。
李忠普:下面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介绍情况。
王金山:大家上午好,《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为了更好了解这个规章基本内容,我们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希望媒体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的帮我们把这个法规、规章宣传好。 城管执法问题在北京有十年多的实践和探索,我们在法规规章建设上不是第一个,当然我们进行这个试点改革北京是第一家。大家可能会觉得我们为什么十年以后才出台这么一个政府令,主要还是市委市政府对城管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非常慎重,非常严肃。我们的试点最早从一个区宣武区开始,逐步扩大到城八区,十八个区县,现在我们全市的行政区域内,我们城管队伍基本全部覆盖。通过这十年的实践,我们城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怎么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行使职权的内容基本上是比较确定。 在这种条件下我们适时的出台城管方面的执法规章主要还是韩利同志介绍的,首先总结、巩固我们城管执法体制乃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这是一个方面。同时顺应新时期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使我们城管执法更规范,更文明,更有效。 另外,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探索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开创一个法制方面的基础和保障。我觉得恐怕从我们这次立法上这么慎重,我们的实践用了十年的时间,体现了这个工作,执法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严肃性,这次立法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主要是从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这些方面来规范我们行政执法工作。 大家知道我们过去是一个部门就一支执法队伍,每一个部门的执法人员从市里面可能不超过百八十个,到区里面四、五十个更少,有的部门执法人数更少。实际上行政处罚确定了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还是从改革我们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效果不好,执法效果比较低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 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大家也感受到城管执法越来越成为我们建设一个整洁、优美、有序的首善之区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我们城管执法怎么更好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文明执法,坚持规范执法,我们在立法中这次核心总结经验、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一个法制框架。 在这个前提下大家在读政府的规章的时候会发现,我们的重点是解决了以下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是解决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问题,我们执法有一些社会公众不太了解,也有一些同志不太了解,我们的核心是贯彻全国人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个队伍,出现这么一个队伍,出现这么一个执法方式,是国家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时候明确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确定了省一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部门行使其他部门的处罚权,没有这一条咱们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是出不来的。 实际上这次规范就是把行政处罚法这个交给省市政府结合北京实际,我们进一步明确或者进一步具体化。使社会公众也好,其他部门也好更好的认识到我们城管是一个有法律依据,有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不是我们地方政府想造出一支执法队伍,想成立一个机构就成立一个机构,不是这样的。我们是贯彻城市处罚法要求实现的,我觉得这次立法要首先确定城管执法地位,他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机关。 第二,我们归纳总结了探索城管综合执法基本原则,在规章中进行了总结和规范。比如说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这个不光是城管执法的问题,但是在城管执法中合理、公正、公开更有特殊性。我们在规章中把这个原则作为我们城管执法一个重要原则。同时我们也有一些补充,有一些完善。比如说我们在这里面提出来要坚持行政执法跟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处罚跟教育相结合,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执法不是为了让大家都违法,然后我去处罚你,而是要通过引导,通过服务来体现我们行政执法,我们执法跟服务是辩证统一的,不是一个城管部门跟小摊小贩对立,我让你违法,你违法我处罚你,不是这样。我们在执法立法原则上提出来执法跟服务相结合,你不要简单的认为就是他违法我处罚,要更多的最大限度的使我们的公众,使我们的社会城市主体少违法,这才是我们城管执法的目的之一,不是为了简单的处罚。 所以我们提出处罚跟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执法,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把这些内容放到我们立法原则核心就是更多的坚持服务,坚持引导,坚持教育,坚持预防违法,减少违法,处罚不是目的,处罚是为了使我们城市运行,城市的管理更有序,我想这次在立法中确定这个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原则,如果说有具体化,有新意的化,我们更多的强调了服务,强调的教育,强调了引导,强调了预防,尽可能的把违法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为这是我们在第二方面在规定立法确定不是简单的处罚权。如果简单贯彻处罚法我们成立一支队伍,把这些权利给他,你发现一起就处理一起,这对于建立和谐的首善之区应该还不完善,所以我们觉得在立法的指导原则上这次更多的强调了服务、强调了预防、强调了教育、强调了引导。 第三,这次我们对城管执法这块职权做了基本原则的确定。大家手里面有一个小册子,我们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行使的职权一共有14项,我看了看前一段时间有人报告,说这14项什么都包括了,也不完善,大家知道一个行政权的行使太少了失去了意义,我们还是分散执法。太多了超出他合理的限度,超出他合理的范围,也可能使这种执法起不到综合的效果。可能都管都一样,所以我们这次规定了14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14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不是所有都由城管执法机关来行使。大家看我们这个表述上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像这里面第一项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处罚权,这就是凡是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城管执法机关来行使。我们还说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大家知道施工现场的问题是很复杂的里面涉及到众多的法律,为什么叫有关处罚权呢?不是所有施工现场都由城管来,比如说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这就不是我们城管,还得是建设主管,比如说打地基,我们不可能天天在那看着,这不是我们城管执法能够承担的。我们所列的14项处罚权当中有差别,凡是说有关处罚权的,这个有关处罚权是市政府专门就城管部门在这里面行使什么处罚权有专门的具体规定,这也是符合国务院的要求,我们相对处罚权跟所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这些有关我们摘除了五条比较适合城管来执法,比如说路面上发现了有路边私搭乱建了都可以管,我们在执法范围内划清楚了。比如说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节水管理,所有这个领域处罚权都由城管管。 也有园林绿色方面的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的处罚权,河湖管理的处罚权,施工现场的有关处罚权,停车管理的有关处罚权,这就不是全部领域的处罚权都由城管来管,我想在职权上是按照市政府的专门的决定在这面做了一项原则性概括,这个专门市政府有文件还确定什么由城管部门来执法。 第四,这次在立法中解决了行使相对处罚权集中严肃性,我们在实践中为了使相对处罚权不是一会儿多一会儿少,为了使行政职权稳定性,确定性,严重性,这次规定划定或确定行处罚权程序,避免了有的区县可能这个也归城管来执行,那个也归城管,有的区城管管的少,有的管的少,有的甚至不归城管管的也归城管管,我们为了避免权利确定随意性,这次避免了综合处罚权的进和出,那些由城管行使,那些不是城管行使,这些要对社会公布,你向社会公布了群众才知道你有权管理,如果每一个区甚至大队都不一样,进出很随意,作为公众无所适从,比如说在东城不管,西城就不管,造成我们主体不清,这次在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城管行使处罚权到底是什么由市政府确定,这也要向社会公布,使公众了解你有没有权管我。 第五,我们在这次立法中比较着重的侧重点,就是规范我们城管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我们给相对处罚权集中了,我们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了十三方面甚至更多一点的有关行政处罚权,权利大,责任也大,这次城管立法更多的是规范城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大家读我们条例,我看大概将近一半的篇幅是在规范我们自身的执法行为。比如说像我们第九条,我们查抄一些物品,那也不是随便去了就搬到车上弄好了,要妥善登记保管,有一些财务不能随意的动,要依法登记,没有主的还要公告招领,有一些东西比如说像查了一些摊跑了,这些不是城管随意处置,还是要依法处置,我们在这方面规范了要避免简单甚至粗暴执法,这样效果不好。 比如说我们提出来城管执法做出处罚确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我们处罚还提出来需要听政的要听证,当事人可以陈述也可以申辩为什么我今天做错了。如果说的确实有道理,要事实,要合法。 包括这次更明确的,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说你态度不好,原来说罚200现在罚300了,这个不行,不能说被管理者管理相对加重处罚,这次在立法中规范我们自身管理行为着重明确的一些内容。包括依法要听政的也规定了要组织听政,这些从查抄物品到我们做出处罚,比如说情节,有的一些情节在我们山区路边也有一些摆摊的,这个跟王府井摆摊影响就不一样,那边考虑是不是从轻一点,比如说门头沟山区影响是不一样的,这对交通影响,对跟在城市有差异,这些也要考虑。 原来社会上有一些公众不太了解是不是城管罚款都自己分了,或者都自己截留使用了,其实不是,我们处罚法出台以后所有罚款都要上缴财政,为了消除一些误解,我们这次重申了所有罚款原则上除了当场处罚的要到银行缴纳,就是城管部门不直接处理罚没收入,因为处罚法规定有一些小额可以现场处罚,但是原则上通过银行来交,所有罚款都要上缴财政,这是国务院专门有行政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 包括我们在执法中对音容、举止,出示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致都做了规定,对这些行为也是。还有这次也强调了一些,如果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相对人可以申请回避,这个在行政执法中第一次明确了,我们过去回避在司法领域,还没有延伸到行政执法领域。这次我们也确定了借鉴司法审判的原则,这摊是城管队员他们家的,你就不要在这儿执法了,也要回避。 所以说在规范城管执法的行为程序上是这次立法的一个着力点,为了避免我们城管执法跟相对人变成矛盾的对立面,其实大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使我们城市更有序,更和谐,更优美,更宜居。 比如说摆摊,有的时候觉得摆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首都这个大城,他都把胡同摆满作为经营者可能是小利,但是给社会效益,社会效果带来大的方面负面影响,交通也好,其他方面也好可能问题更大。实际上城市管理的目的跟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使城市更有序。 另外这次在立法中着力确定了社会监督,因为城管执法的权利职权范围比较宽,除了我们在法律规定上规定了城管执法机关和人员加大了监督的力度,监督的力度分了这么几个层面,一个是政府,市政府对城管机关的执法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区政府,作为区城管大队的执法行为要加强监督,要加强检查。上一级城管机关也要加强对本系统下一级城管机关的处罚权和监督检查,这是层级监督。 第二,加强的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次在法规中也是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或者说具体规定了公众对城管执法,对我们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利。 过去我们法制很少有这样的规定,大家看一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违法的执法行为有权申诉。大家可能知道宪法中也有这个规定,但是我们这次要求对于申诉跟检举城管机关要认真检查,发现错误要改正,你得有审查职责。我们看过去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没有这样规定,这样对违法执法行为,以及上级机关要进行审查,这是我们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的重要举措。 另外,我们也强调了对城管执法权有复议的权利,这也是上一级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这次在城管立法中做了突出强调,加强社会监督方面涉及到三到四个层面的监督体制。 这个是我们这次城管立法着力点,我觉得总结我们的经验,落实行政处罚法,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在侧重点上我们确定了城管执法的一些主体资格,职责权限,执法的原则,执法的规矩,执法的过程中的监督要求。我想因为城管执法是这次立法的基本内容给大家简单介绍到这儿,因为城管执法跟广大观众关系非常密切,同时也是我们政府在行政执法方面中一支重要力量,我们要创造新北京,新奥运,其实我们现在良好的环境、违章建设减少,城市秩序的维护,乱摆摊的消除,大气污染的防治,通过这十年来,实际上更多的是通过我们这广大城管队员辛勤的工作,辛勤的努力,才使我们今天有了这么一个比较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所以我们这次立法既是总结经验,也是为我们今后城关发展奠定一定发展基础。 我们也希望媒体全面的、准确的帮助我们把政府的规章宣传好,让公众了解,使我们城管队员了解,甚至使全社会都了解我们城管。城管机关了解法律是为了更好的执法,社会各界了解是为了使我们法能够更好的实施。谢谢大家!
韩利:刚才王金山主任用非常简略的语言,深刻的把《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立法的要点,重要意义,特别是跟我们宣传工作,跟新闻工作的关节点做了很好的阐述。
城管执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咱们行政机关改革产生的新事物,在这个过程当中,在前一段可能全社会甚至学界、新闻界很关注这件事情。其实我们立法的初衷就是要让广大市民包括政府在管理好北京,在促进和谐社会方面重新架起一座桥梁。这里面需要大家的了解,城管队员对推动北京城市管理做了很多辛苦的劳动,可能有的时候就发生一些误会,所以我们在抓好宣传和解读好规章,刚才王金山主任说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监督我们的城管执法,而且发现有违法可以加大这方面的立法,我觉得这部法规也是贯彻十七大一个好的方面。 下面欢迎大家提问,正好我们几个处长都可以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北京日报:我想问一下十四项是不是都是以前的审结。
张旎:这次城管的规章就国务院还有北京市政府以文件形式划转给我们的十三个方面的处罚权,这些都是城管机关以往执行的,应该说这次规章没有划转职权,首次以立法和规章的形势,把以往用文件划转给我们的形势固定下来。
北京日报:能不能具体解释停车管的什么方面?
张旎:城市停车管理以前有过报告,就说违法停车,其实我们现在执行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全主要针对城市停车场的管理,包括没有按照备案,还有停车场擅自占用道路,包括停车场内秩序混乱,还有环境卫生秩序的脏乱,还有包括以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做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这个除大中型公建的停车场,不是针对道路停车的方面。
竞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缴罚款,什么需要依法庭审。
张旎:我们现在当场收缴罚款一个是当场罚款20元一下,在无照经营管理,在划转职权市政府有相关文件规定,在街头的经营者除以50元可以当场罚款,这两日内要进行备案,也是要上缴财政的。 另外,我们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这也可以当场收缴。现在执行的听证案件对个人处罚1000元以上,按照行政处罚法还有北京市听政程序的规定,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和单位三万元以上都要告知他们有听证的权利。
竞报:没有立法怎么确定我们权利。
张旎:这次主要解决城管执法职责地位和权限,还有执法手段,执法措施,包括我们在责任追究,这些都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大家也看到了我们法规里特别提到了协调配合机制,我觉得作为相对集中处罚权部门来说,这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互相联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的配合机制,对这项工作也非常重要。在这些方面在规章里面都予以了详细规定。
北京日报:本市建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领导协调机制,是不是以后还有其他的行政处罚权逐渐收过来,有没有这个趋势。
王金山:我们相对协调机制主要是解决在执法中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重复,比如说规划部门批了违章建设,批了一个临时建筑,比如说告知我们城管,城管觉得合法。同样有关部门批了施工现场,你把施工现场告知城管部门,让城管部门更好的在现场管理,在扬尘管理知道这个地方怎么回事。比如说我们某一个部门管这块,别的部门不管,会造成执法成本增加。 因为这次立法城管方面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在城市管理方面目前看我们确定了13项,这13项里面,为什么还有若干项是有关处罚权,有关的里面可能还有一些内容可能要调进来,在和环境保护方面,比如说河湖管理方面有一些违法行为可能转过来,也有一些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再调整,所以我们这里面很关键一条就是十四项,为什么这样写呢?第一这个权要能行使,第二这个权进出相对来说有一定的稳定性,随着城市管理,城市发展需要,有一些方面可能需要调整,这是有可能的,但是目前看,现在都是市政府在这十年来逐步确定划归的,如果过五年过一个新事物,不烧烤弄火锅去了,可能这也要管,这些和城市管理相关的,适合综合执法的都有可能。
法制晚报:一个是说当事人对城管处罚有异议,向什么部门提起呢?第二,这里面有一个城管妥善保管没收财务的问题,可能城管会没收马车和小动物,这些东西城管有没有做好准备做好妥善的保管。第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有关的处罚权,可以解释一下这个处罚权是什么吗?
张旎:我给解释一下,一个是刚才您提到的申述和检举,现在一个当事人对我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有不服的情况,一个向本级人民政府,还有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就是区大队像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城管执法机关也向社会公布了96310城管热线举报电话,大家发现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的时候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检举和申述。 第二,我们法规也特意提到了活物品处理要依法妥善处理,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我们处理了一些鲜活物品可能包括小动物,我们跟有关畜牧和农业部门做好相关的工作和移转。 第三,交通运输方面处罚权现在一个是未经批准擅自出租汽车业务的,没有取得营运证的查处。对非法小公共汽车和人力三轮车的查处权。
城市管理台:咱们现在有一个针对游商在管辖交界地打有机,几个管辖区域可以共同来管辖,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崇文跟宣武交界地,以前可能推,现在有一个共同管辖的概念,我看规定当中说在适当的区域内实行共同管辖,但是这个适当区域指的是什么?是有一个界限的划分吗?比如说共同管辖50-100米是共同管辖,超过这些就各自管各自的,有没有具体的划分。
张旎:咱们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况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决定在区域内共同处罚,这个出台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细致和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出来以后再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
北京晨报: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流动商贩城管对他们执法的时候遇到商贩逃跑,城管正确执法方面是什么?如果在居民住宅内发生的无照经营的行为,城管有没有权利进入民宅进行执法?
韩利:刚才你说对于流动商贩我们可以不可以追赶,我们不鼓励,因为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和安全的行为,所以我们不鼓励这种执法。
北京晨报:就是说不鼓励,如果发生追赶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是吗?
韩利: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
北京晨报:城管有没有权利再处理流动商贩逃跑有没有权利追赶?
韩利:我们只是针对行为,发现了违法行为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查处,至于说具体方法,包括你说的追赶我说不鼓励方式,但是什么是追赶,我是驾车还是徒步追赶,这个东西还有一个看情况而定,还要看违法行为的情况,但是我们不鼓励可能会导致一些其他行为,所以我们不要求队员这样去做。
北京晨报:第二个问题在民宅内发生的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情况城管有没有权利进入民宅作出相应的处罚。 韩利:我们主要对流动的商贩,主要是游商进行查处,座商还有其他管理部门。
李忠普:我们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光临,谢谢大家!
>>相关访谈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走进直播间
2007年9月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分队长走进直播间
2007年9月13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分队长走进直播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