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市领导
机构职能
法规规章
公文公报
政策解读
工作动态
新闻发布会
执法监督
规划信息
计划和执行
资金管理
人事工作
统计信息
应急管理
办事指南
便民服务
政务网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8-02-21 【字号      

  1 总则

  1.1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的现状和特点

  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山区,诱发因素很多,其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四种。由于本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地质背景条件较为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以及上千年的人类经济活动,本市大部分山区存在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突发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约7971.1平方公里,对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和延庆等十个区县的1.8万多人和多条公路、铁路以及众多旅游景点和电力、水利设施的安全造成了影响。

  突发地质灾害的特点:

  (1)监测预警难度大。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取决于地质、地貌、气象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复杂因素,目前还不能做到全面、准确、有效的监测和临发预报。

  (2)应急救援难度大。绝大多数地质灾害隐患点距市和区县政府所在地较远,而且,一旦发生灾害,道路往往同时遭到破坏,给市、区县的抢险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增加了难度。

  (3)旅游交通威胁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山区险村险户的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住人口数量将逐步减少,但是在山区度假的人数和交通运输的车辆正逐步增加。加强乡镇、村庄,尤其是旅游景点及度假村的防灾抢险能力建设是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关键。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机制为根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确保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协调配合。在市、区县政府两级管理责任体制下,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级响应,密切合作,落实各项突发地质灾害应对措施。

  1.4 编制目的

  为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时排除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保障有序抢险救灾,制定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

  1.6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2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4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作用造成的有关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在北京地区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职责划分

  防汛期间(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由暴雨造成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依据《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非汛期,或在防汛期间,因暴雨以外因素造成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国土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组长负责领导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的全面工作。市国土局局长协助组长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负责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工作。市水务局局长协助组长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政策措施,提出指导意见;

  (2)分析、总结本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专业应急队伍的组织和协调;

  (4)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

  必要时,在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基础上,成立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国土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具体应对工作;

  (2)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本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及区县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负责组织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起草本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5)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负责组织防治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负责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为市领导和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

  (8)负责收集和汇总险情、灾情,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办报告;

  (9)负责组织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11)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2)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新闻报道的相关工作;

  (13)承担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应急救灾建设资金的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的安全保卫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灾民救助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掌握灾情,及时查灾、核灾、报灾。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情稳定后的灾民生活救济及恢复重建工作。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救灾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测群防。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烈士褒奖、社会救助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提出资金解决方案,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以及相关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收集地质灾害情况,并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

  (7)市交通委:负责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环线、联络线、高速公路、远郊区县的国道、市道和县道公路的抢修与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灾情调查、评估,制定修复计划,协调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尽快修复水毁工程、设施。根据救灾需要做好水资源调度,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9)市农委:指导山区做好灾害防御、转移避险及救灾工作,落实“四包七落实”责任制。

  (10)市卫生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及时识别食品、饮用水、室内空气、公共场所中可能对健康有害的因素,进行健康危险评价。

  (11)市环保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药品监督局: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的协调工作。

  (13)市旅游局: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区游客的疏导、救治等救灾工作。

  (14)北京卫戍区:协调驻京部队参加北京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15)武警北京市总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1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抢险车辆的通行安全。疏导受灾地区的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17)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组织扑救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的畅通。

  (19)市气象局:密切监测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情况,为抢险救灾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20)北京铁路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事件抢险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灾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1)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2)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协调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23)市地勘局:配合市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负责应急调查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4)市路政局:负责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国、省、县级公路及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25)市运输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中的公路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26)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救援工作,组织群众性的救援队伍,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病宣传工作。

  (27)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一般、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

  2.5 专家顾问组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市地质灾害减灾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提供意见与建议。

  2.6 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由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属地区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或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由抢险救援组、社会面控制组、医疗保障组、宣传信息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后勤保障组和专家顾问组组成,依据各成员单位职责或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开展工作。

  3 监测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1.1 体系建设

  市国土局牵头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在完成区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及时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利、气象、地震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市、区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局会同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相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与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并及时将防治地质灾害的“防灾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级别

  根据地层岩性、地质结构、地貌形态等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和降雨、地震、人为活动等诱发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由低到高划分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4.1.1 蓝色预警:预报24小时降雨量25毫米至50毫米,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一般。

  4.1.2 黄色预警:预报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至100毫米,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4.1.3 橙色预警:预报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至150毫米,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4.1.4 红色预警:预报24小时降雨量大于150毫米,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

  4.2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4.2.1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2 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4.2.3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4 橙色预警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

  4.2.5 红色预警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经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

  4.3 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实时会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应区域预警级别的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进入预警状态。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4.1 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带班,做到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随时向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应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4.4.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负责人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将预警警报及时通知到下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区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建议,采取转移或疏散人口、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4.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带班负责人要随时掌握情况。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4.4.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高度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主要负责人带班,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待命。

  5 应急响应

  5.1 基本响应

  (1)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县政府要迅速了解灾情并上报市应急办、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先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2)接到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灾情通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视情况,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县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转移、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征调人员、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及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必要时,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

  (4)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应派出专业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和灾害动态监测及损失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应急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在汛期,应急调查队队员应处于待命状态,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完成集结。

  (5)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物资及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待命,按现场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医疗救护、铁路、公路、桥梁及水利设施等单位可先行实施处置工作。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掌握和分析现场情况,动态调整处置方案。如事态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应急办。

  5.2 分级响应

  在基本响应的前提下,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级响应。

  5.2.1 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

  (1)相关区县政府立即启动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区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将险情灾情及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

  (2)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与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之间的联系,配合区县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3)必要时,区县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检查区县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5.3.2 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

  (1)相关区县政府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根据需要,成立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检查区县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副总指挥(市国土局局长或市水务局局长)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异地会商,实施异地指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协调指挥。

  (3)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开展工作。

  5.3.3 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

  (1)在非汛期,成立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启动II级响应。

  (2)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情况。

  (4)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依据所承担的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5)相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除按照Ⅲ级响应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外,并做好灾害现场及周边居民的宣传、引导等工作。

  5.3.4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

  (1)在非汛期,成立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I级响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领导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情况。

  (3)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除按照Ⅱ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外,科学协调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等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按照Ⅱ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主管负责同志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5)相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6 扩大应急

  6.1 根据事态发展,超出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以市应急委名义,组织、协调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6.2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7 响应结束

  (1)一般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市应急办和地质灾害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情况进行评估,向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相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

  (3)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灾情情况进行评估,向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

  8 信息管理

  8.1 信息监测与报告

  8.1.1 充分利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气象预警渠道掌握地质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时间、范围等。

  8.1.2 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时,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市国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

  8.1.3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灾因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信息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8.1.4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的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现后2小时。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

  (2)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8.1.5 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可直接速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8.2 信息共享和处理

  8.2.1 在突发地质灾害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区县政府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政府外办报告,由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8.2.2 在突发地质灾害中,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时,由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市应急办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市政府的名义与外交部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8.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8.3.1 突发地质灾害的新闻报道工作,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3.2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由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或市突发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突发地质灾害协调小组(或市突发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地质灾害信息。

  9 善后恢复

  9.1 总结和评估

  9.1.1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处置结束后一周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

  9.1.2 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适时成立地质灾害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2 奖励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控制、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4 抚恤和补助

  市或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生产自救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9.6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7 补偿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而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10 保障措施

  10.1技术保障

  10.1.1 市国土局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指挥要求。市国土局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做到及时维护更新,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10.1.2 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地质灾害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治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10.1.3 各应急调查组准备好野外工作用具,并准备北京市1:5万地形图、地质图;准备密云、怀柔、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延庆、海淀、丰台10个区县的地质灾害图件和文本资料。

  10.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应急调查队。

  (1)应急抢险救援队由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及市有关部门的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及群众转移等工作。

  (2)应急调查队由市地勘局所属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和监测,并提出排险的措施建议。

  10.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地铁运营公司、北京公交集团和市祥龙公司配合,建立突发地质灾害运输保障制度,优先安排紧急救援物资的调运,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提供客、货运输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设备。

  10.4 医疗卫生保障

  (1)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伤员的救治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预防保障措施。

  (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各区县分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等群众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10.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治安保障工作。

  10.6 物资保障

  (1)建立救援抢险物资储备库,包括救援抢险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2)应急调查队在汛期要预备野外工作用车和野外工作用具与用品,包括照相机、GPS定位仪、照明设备、野外记录本、笔和包括防暑、防腹泻、跌打损伤等药品的野外应急药品包等。

  10.7 经费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应急委审批。

  (2)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3)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11.1 培训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县政府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防治地质灾害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地质环境保护常识。

  11.2 演练

  市地质灾害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委办局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也应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演练,普及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1.3 宣传教育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手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区县应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相关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

  (1)突发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3)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4)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5)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并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地面塌陷分为采空塌陷、黄土湿陷及岩溶塌陷。

  (6)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7)四包七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党员包群众;落实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窝棚、老弱病残等提前转移。

  (8)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各区县常见地质灾害种类

  海淀区:崩塌、泥石流、采空塌陷

  丰台区:崩塌、泥石流、采空塌陷

  石景山区:崩塌、泥石流

  门头沟区: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

  房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

  昌平区:崩塌、泥石流

  平谷区:崩塌、滑坡、泥石流

  怀柔区:崩塌、滑坡、泥石流

  密云县:崩塌、泥石流

  延庆县:崩塌、泥石流

  12.3 预案管理

  12.3.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相关各区县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各自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报市国土局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3.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12.3.3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12.3.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