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08〕29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将2008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