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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医发[2007]2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积极促进社区卫生工作发展,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3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13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发给你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并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
附件:北京市第十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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