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注〔2007〕69号
本市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研究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请配合开展卫生系统外机构生物、医学试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填写调查表,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及各分局药品检验所所填调查表于12月21日前上交药品注册处;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药品研究机构所填调查表于12月21日前按文件要求传真至相关办公室。
附件:关于请配合开展卫生系统外机构生物、医学试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