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办字〔2007〕10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及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市卫生局决定把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20家医药公司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信息网上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