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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工作动态
本市召开2011年冬季能源保障专题会 落实各项保...
3月19日零时停止供热 2011年至2012年采暖季结束
3月18日,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办透露,已经延长3天的2011年至2012年采暖季3月19日零时结束,不再延长。虽然部分幼儿园、养老院可适度延长供暖,但与居民楼共用热力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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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延长供热至3月18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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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状况不稳定 是否延长供热已提请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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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将确定2012年供热是否延长 涉老幼病人单位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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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采暖季供暖费四成“按量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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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 、12319
市热力集团供热服务热线:96069
各区县供暖服务热线
供暖企业服务热线
供暖价格
注:新建筑和已完成改造具备供热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
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建筑收费标准
公共建筑收费标准
缴纳对象
缴纳时间
缴纳地点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
合同约定的交费人
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
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
单位
应当负担。
·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
供热采暖合同
。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
5月1日至12月31日
期间。
(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
分户自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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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原文
相关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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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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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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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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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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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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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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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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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暖费价格计算
方式:
请选择供暖类型
清洁能源(天然气、油、电)
燃煤(直供)
燃煤(间供)
市热力集团
面积:
平方米
供热服务查询
区 县: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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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
供热区域:
访谈回顾
2011年供暖本市工作的准备情况
供暖期间的室温标准及供暖设施...
供热合同签订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首都之窗京友网相关调查结果
供热计量收费相关情况
互相理解,按时缴纳供暖费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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