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船税: |
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属于减征范围。其中包括黄标车、按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单位停驶机动车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规定的其它停驶机动车。 |
所有停驶车辆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大型客车减征150元;中型客车减征135元;小型客车减征120元;微型客车减征75元;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减征24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减征15元:摩托车减征30元。
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车辆,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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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车船税,纳税人依《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缴纳,减征的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
对于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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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退还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辆车船税的,如符合停驶减征条件的,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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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二)个人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或代收代缴网点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
具体减征涉税事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纳税人也可拨打12366热线咨询或登录www.tax861.gov.cn查询。 |
| 养路费: |
(一)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
(二)被禁止行驶的黄标车及其它机动车。 |
(一)按照《交通保障方案》规定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的车辆;
(二)违反《交通保障方案》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三)养路费已实行年度包缴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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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仍需按规定全额缴纳2008年养路费,待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 (二)如果机动车在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及扣押等异动状况,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将一并办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应减征养路费的退费手续。 (三)在本市内过户的机动车,由新机动车所有人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养路费。 (四)欠缴养路费时段包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2009年补缴所欠养路费时剔除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对超过免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办理免征手续的车辆,补缴养路费时直接剔除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 (五)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新增的机动车,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养路费。 |
机动车所有人不愿先行缴纳2008年7月至9月养路费的或不受限行政策影响的大型客车、邮政车、环卫车、园林绿化车等车辆在奥运限行期间停用的,应于2008年7月19日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驶,并持机动车停驶凭证到养路费征稽所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
| 交强险: |
凡是适用北京市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停驶限行的机动车,于2008年1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交强险续保的手续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该车辆在奥运交通限行期间实际停驶天数,减免部分交强险保费。但违反《通告》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不享受交强险保费的减免。 |
为方便奥运期间车辆理赔,北京市保险理赔机构延长了理赔时间。保险公司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各财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明确、理赔材料齐全,不涉及人员伤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被保险人直接办理的车险赔案,实行“赔款立等可取”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