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需具备的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1.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4.城镇户籍的,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村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5.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街道(乡镇)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申领流程:  
  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等,到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点击下载)签字。
 
·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 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
·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 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
  对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