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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二)对建设征地超转人员身份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街道(乡镇)民政科核实。民政科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对社会保险问题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四)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核准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向申请人退还个人申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