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