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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网 > 政务专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动态信息
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 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8-03-10 【字号      
  《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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