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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就业促进法》与青年专题座谈会上介绍说,《就业促进法》的通过可以用三个成果概括:一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2007年2月,这部法律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为把草案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该法反响很强烈,从3月25日到4月25日,在一个月时间内共收到各方意见11020件。70%是来自基层、来自普通劳动者,有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民、企业职工,还有事业单位职工等。他们有的谈体会,有的提意见,还有的对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方案。
立法机关充分听取民意,进行认真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部门、专家学者、用人单位等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针对社会关注的公平就业问题,专门增加了“公平就业”一章;在就业援助方面,增加了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援助的专门规定;对职业中介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乱收费等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可以说,整个立法过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第二,这个法的通过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成果。最近几年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现在又制定了就业促进法,这些都是保障权益、关乎民生的重要法律。
第三,是完善劳动领域立法的成果。继1994年通过了劳动法之后,今年又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劳动领域立法更加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就业促进法》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着眼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着眼于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促进公平就业;立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立足于对劳动者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对于促进青年就业,这个法有专门针对青年的条款,同时其他所有条款也都涵盖了青年劳动者。青年人有知识,有学历,如果发挥好自身的优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再通过政府各种促进就业的措施,会逐步解决在就业方面遇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