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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规定,将有利于保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国家鼓励多样化的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由于劳动法没有规范,使得这部分劳动者游离在劳动法保护之外,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规定,将有利于保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国家鼓励多样化的用工方式。当然,这些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予以解决,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的比重来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林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原文: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