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以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