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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网 > 政务专题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新法关键词
管辖地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8-04-25 【字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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