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市领导
机构职能
法规规章
公文公报
政策解读
工作动态
新闻发布会
执法监督
规划信息
计划和执行
资金管理
人事工作
统计信息
应急管理
办事指南
便民服务
政务网 > 政务专题 >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读 > 名词解释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号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