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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近”入学的含义,教育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的家长也对其存在误解。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情况划分地段,合理分配新生学位。可见,“就近入学”的“就近”是相对就近,并不是绝对指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是一项义务性规范(即规定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明示性的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小学、初中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这是为消除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为少年儿童就学提供方便,而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这里的“户籍”是指以户为单位登记自然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存放这种法律文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就是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其实,不管是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政策,还是禁止择校的各项措施,其最终目标是让所有适龄学生都能就近享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即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这就要求政府一要提供充足的受教育机会,二要提供相应的均衡化的教育资源。目前,第一个目标已于2000年年底宣告全国基本普及义务教育而得以实现,但是第二个目标却因为历史、经费、师资、生源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没有实现。对此,我们应该从政策、立法等各个层面上,采取更积极、更有效的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向公平、公正、均衡的目标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