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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蔬菜,生长管理正常,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品种包括西红柿、黄瓜、茄子、柿子椒,豇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对因遭受冰雹、八级以上大风、暴雨形成的洪涝造成蔬菜不能继续生长或影响生长所致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政府或有关部门征用,占用土地所造成的损失;
(二)套种在田间地头的蔬菜损失;
(三)病虫鸟害及施用农药等技术原因所致的损失;
(四)在保险期限内,已采摘完毕待拉秧的地块所种植的蔬菜所致损失;
(五)被保险人、亲属及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不经生产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合鉴定,私自翻播处理的;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700元,保险费率7.12%,保险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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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保险
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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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 |
市级补贴 |
农户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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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蔬菜 |
700 |
7.12% |
5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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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第五条 春播自6月1日零时且蔬菜定植成活后起至7月15日24时止。夏播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齐备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条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条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客观公正地向保险公司报出损失情况及采摘数量,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如有虚报损失瞒报采摘数量等情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种类的蔬菜的生长期、采摘阶段与蔬菜现场损失程度及数量,依据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要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蔬菜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四)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定损一次赔付。
二、赔偿的内容
绝产:即同一地块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部分绝产:即同一地块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部分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非绝产(轻微损失):蔬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A、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B、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菜架倒塌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三、各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一)苗期赔偿标准
在定植成活后,到坐果之前,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50%计算赔偿(700元×50%=350元);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50%计算赔偿(350元×受损比例)。
非绝产(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50元以下进行赔偿。
(二)生长期赔偿标准
在坐果之后采摘之前,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绝产损失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100%赔偿。
非绝产(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三)收获期赔偿标准
成熟采摘阶段(已有采摘的,保险金额要变动)
1、保险金额递减按种类规定如下:
(1)西红柿:第一穗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25%;第二穗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50%;第三穗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70%;第四穗果采摘后,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黄瓜:根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10%;腰瓜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动减少70%;采收盛期结束后,如尚存顶瓜可在保险金额的10%内酌情赔偿。
(3)茄子:门茄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20%;四母斗茄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70%,如尚存未采摘茄子,可在保险金额10%内酌情赔偿。
(4)柿子椒:门椒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20%;对椒采摘后,有效保险金额自行减少30%;四门斗椒采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尚存未采摘完的柿子椒,可在保险金额10%内酌情赔偿。
(5)豇豆:在采摘期,自7月1日(含)起至7月15日(含),有效保险金额每日自行递减6.6%。晚熟品种延长至8月15日(含)。
2、采摘阶段,出险时界于两阶段之间采摘数量尚未达到全部标准的,有效保险金额在原制定减少的比例基础上酌情适量增加。
3、根据采摘情况,按下列标准赔偿;
(1)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绝产损失的,根据保险金额递减规定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2)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100%赔偿;非绝产(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50元以下进行赔偿;
(3)在同一块地里,已有部分采摘的,按赔偿标准比例计算赔付及剔除保险责任已终止的部分;
(4)受损的蔬菜若有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
(5)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受灾的实际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或追回多付的赔款。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仍不能协调解决的,可提交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均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并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双方各自留存。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